【明報專訊】一名消防員2012年到深水鶪@大廈執行職務期間,升降機16秒內由2樓下墜至槽底,致其頸和背受傷,持續感到痛楚。該名消防員早前入稟控告業主立案法團和電梯公司,要求賠償480萬元。被告一方昨質疑,原告誇大傷勢,並指原告事後可駕駛私家車,但向醫生說不能「摺衫」;而醫生亦未能找到原告感痛楚的原由。 原告為下月退休的消防隊目祈德恩(55歲),早前已獲消防處補償110萬元;被告為金椽樓業主立案法團及振明電梯有限公司。 事後可駕駛 向醫生稱無法摺衫 原告昨接受被告代表律師盤問。被告一方質疑原告誇大傷勢,指他事後仍可駕駛私家車,卻跟醫生說無法「摺衫」和長期坐茯搮q視。原告否認誇大傷勢,指只可駕駛半小時內的短途車程,長途車程會令背部痛楚,他可「摺衫」但會感到痛楚。被告一方更指出,醫生為原告做磁力共振檢查,但找不到令原告痛楚來源。原告回應稱,醫生檢查時見到他腰椎有問題,並非誇大。 被告:歷時15秒 非急墜 被告一方提到,專家報告顯示升降機由2樓墜至地下升降機機槽,為時15至16秒,質疑並非急墜事故,原告有時間作心理準備,作出保護動作,減低受傷機會。原告開初認為急墜為時2至3秒,看畢專家報告後認同下墜為時15至16秒,解釋沒有預期會下墜至槽底,故站直身子,至傷勢較重。 至於原告爭議當年因意外受傷無法升職,被告一方質疑與受傷無關,文件顯示原告在意外前在與上司會晤中已獲告知未能升職,受傷後更因不滿上司評核而投訴,獲上級回覆指原告工作表現並非突出,與人相處待改善,形容原告「有時自以為是」、「我行我素」,希望他改善工作態度。 原告回應稱,認為能於2012年升職,唯意外前的前上司指當年升職「不隱陣」而無定案。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PI4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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