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府提出修訂法例,將《逃犯條例》(下稱《條例》)中包括的46項罪行類別全部納入,包括刑事及商業罪行。香港現時已與20個國家的司法管轄區簽署長期的移交逃犯協定,包括英美、芬蘭和馬來西亞等。不同協定中可互相移交逃犯的罪行亦有不同,亦不必然將該46項罪行類別全部納入。 《條例》中的罪行包括「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重婚」。香港和馬來西亞的移交逃犯協定中包括「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但和芬蘭則沒有;在和大馬及芬蘭的協定中亦無提及「重婚」罪。 大狀:剔走商罪 難向他國交代 至於與沒有簽訂移交逃犯長期協定的地區,作個案式移交逃犯時能否剔走商界憂慮的經濟罪行,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說,《條例》的46項罪行是法律框架,與有簽訂長期協議的國家可在雙方協商下偏離框架,但無協議的則要跟隨。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說,《條例》列出的46類罪行是限制港府可引渡逃犯的罪行,這是國際標準和得社會同意,但與不同國家做長期協議時可經協商減少;至於個案式引渡安排,通常由其他國家或地區提出,香港考慮時會視乎有否干犯46類罪行。他質疑,剔走經濟罪行是為自己設限,且不合邏輯;而若不與內地移交經濟罪行逃犯,反問會否一視同仁,當其他國家就經濟罪提出個案式移交逃犯要求時亦會拒絕,此做法如何向其他國家交代。 他重申,今次問題是香港與內地法制有很大不同,憂慮被移交者在內地能否獲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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