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根據有關條例,強姦罪最高可判囚終身,暫委法官祁彥輝昨一度考慮判處被告無限期刑罰,但又認為如判較長的刑期,被告出獄後已喪失性慾,亦無法與屆時已成年的事主獨處,難以重犯;另本案被告沒有同類案底,法官亦相信他不會對公眾構成危險,加上近年有案例訂明若法官判處過重刑罰,將令法庭日後面對案情更嚴重的案件時難以判刑,考慮各種因素後,祁彥輝法官終決定不為被告索取報告,以2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16年8個月。 免日後更嚴重同類案難判刑 由於每宗涉及性罪行的案件案情均獨特,故應無量刑指引。2011年高院處理一宗類同案件,該案被告4年間多次強姦及非禮3名年幼親女,其中一次發生在赤裸的妻子面前,不但令長女要墮胎,次女亦感染淋病。被告本被判處入獄23年7個月,但上訴後獲減刑至18年,上訴庭當時表示雖然案情非常嚴重,但原審法官的判刑或令法庭日後遇到其他案情更嚴重,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同類案件時,無法判處更合適的刑罰,故須減刑。 只獲一般認罪 三分之一扣減 祁彥輝法官昨引用上述案例後表示,該案例的情節比本案嚴重,惟本案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距甚大,比較下亦只能判處比案例稍短的刑期;案例中原審法官因被告認罪,令事主毋須出庭而給予更多的刑期扣減,法官昨拒絕因此額外減刑,換言之被告只獲一般認罪所得的三分之一扣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