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被告被捕後,自揭曾於2013年侵犯當時只有10歲的幼女,更在其體內射精。法官質疑,控方就被告的行為只控以一項亂倫罪,而非強姦罪。控方透露事主不願與警方合作,故在只有被告說法下,只能控以亂倫。但被告昨在庭上向其代表律師表示,他當時知幼女不是自願與他性交。 被告:當時知幼女非自願性交 控方案情提及,被告警誡下稱「我淨係搞過佢(幼女Y)一次,鶡葷痦b係入髐痐痋A就入唔到,之後就無再搞過佢」。他稱2013年某日與當時分別12歲及10歲的事主玩耍,其間他脫去兩事主的褲,並用陽具觸碰她們的陰道,當時已萌生與兩事主性交的念頭。惟X的陰道太窄,令他無法插入,他轉移侵犯Y,將陽具插入Y的陰道後,在其體內射精。 就上述案情,被告被控以一項亂倫罪,隨即惹來法官質疑。控方解釋,案發後Y一直不願再憶述事件,故在只有被告說法下,控方決定不控以強姦罪。辯方求情陳辭時,法官問被告當時是否知道Y不願與他性交,抑或他以為Y願意。被告向律師說,Y當時曾郁動身體,故他知道Y不是自願與他性交。 邊稱「冇再搞佢」邊認曾摸私處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任何男子與13歲以下女子發生亂倫性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終身,與強姦罪的最高刑罰無異。另外,聲稱「之後就冇再搞過佢(Y)」的被告亦自揭,2014及15年他曾隔紏的衣服,觸摸其大腿及私處,但堅稱沒有接觸Y的皮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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