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輛平治房車昨凌晨在灣仔連撞3車後駛離,警方其後在附近尋獲該平治,司機位無人,乘客位則有兩名大醉男子,警方最終以涉嫌「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G下掌管汽車」罪名拘捕兩人,並正追查涉事司機身分。 涉「酒精超標掌控汽車」 被捕兩人分別30歲姓盧及54歲姓譚,在警方到場時分別醉倒車上前座及後座乘客位,兩人因受輕傷,事後送院治理,未有大礙。 事發昨凌晨1時許,涉案平治房車沿謝斐道東行駛至堅拿道西時,先將一輛停泊路邊私家車的「泵把」撞至甩脫,平治未停下,轉入堅拿道西往北行,再撞到兩輛停泊路邊的電單車,繼而轉出告士打道西行。途人目擊撞車報警,警員到場調查,在約600米外的告士打道108號對開發現涉事平治,其左邊車身有撞珩[,滿身酒氣的盧及譚醉倒車內乘客位,司機位則無人,未知司機是逃離現場還是假扮乘客,最後以涉嫌「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G下掌管汽車」拘捕兩人。 大狀﹕警或懷疑一乘客是司機 大律師陸偉雄稱,「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G下掌管汽車」罪名中,「掌管」是指被捕者有權及可以駕駛涉事車輛;一般而言,警方執法條件包括被捕者當時身在引擎開動的車輛及身處司機座位,如果被捕者身懷車匙,亦會增加嫌疑;他相信警方拘捕兩名醉酒「乘客」,可能是懷疑其中一人是司機,故先拘捕兩人,再作深入調查。案件中,如果被捕者認為自己清白及無醉酒駕駛,有權拒絕接受酒精呼氣測試,但若是醉酒司機假扮乘客及拒絕接受酒精呼氣測試,一旦被揭發,或會被加控「無合理辯解下拒絕提供呼氣樣本」罪名。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39A條,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而在其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超過訂明限度,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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