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蘇嘉豪去年5月遊行時被指未有聽從警方指示離開,被控「加重違令罪」,即拒絕服從公職人員的明示告誡,最高可被判囚兩年,若他被判囚30日以上,由建制派主導的立法會很大可能正式表決取消其議員資格(DQ)。蘇嘉豪表示,對官司有信心,法院「有能力」還他清白。 澳門立法會議員若被刑事起訴,須先由立法會同意中止該議員職務,才能繼續法律程序;蘇嘉豪被中止職務後,正等待法院排期審訊。蘇當日遊行要求改革半官方澳門基金會的資助制度,遊行後他與數人前往特首官邸遞交請願信,途中被警方要求離開,他們堅持抵達官邸後,無人接收請願信,遂把信件摺成紙飛機擲入官邸後離開。 蘇指出,即使判囚是緩刑或能以罰款代替,若本質上判囚是超過30日,他仍面臨被取消議員資格。澳門近年加重違令罪案例包括2014年善豐花園住戶不滿危樓重建進度,佔據馬路示威時拒絕警方指示離開,最終7人被判罪成,各被罰款9000元(澳門幣),若不能繳款則監禁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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