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4年一名青年因尋找離家出走的妻子而亮陘M挾持保安員,其後衝向妻子時被兩名警察開槍擊斃。死因庭昨就事件繼續研訊,警方槍械專家確認警員一槍打中青年頭部,而警署警長則打中青年頸部。槍械訓練專家則稱,兩名警察開槍符合警方武力使用程序及指引,處理手法「做得很好」。 軍械法證課警司楊輔賢作供時確認,打中21歲死者何世通額頭及喉嚨的彈頭發射痕[,分別與警員莊澤瑋及警署警長羅健豪的佩槍琣X。 發警告非強制 槍械訓練科警司麥啟立(圖)稱,如用陘M襲擊人體主要動脈,可在1秒內造成嚴重或致命傷害,他檢視過所有文件及片段,考慮整體情G後,認為兩名開槍警察當時均符合警方武力使用程序及指引,開槍是合理決定,當刻沒有更好選擇。 根據多名證人的口供,麥啟立認為當時兩警是有作某程度的口頭警告。裁判官引述《警察通例》第29章,指警方使用武力前只需在情G許可下而非強制性發出警告;麥啟立確認這說法,並指如警察或人質面臨即時生命威脅,猶豫或延遲行動會非常危險。 至於莊短時間內開兩槍是否符合指引,麥啟立說中槍者未必會立時停止動作,或警員未能清楚見到是否已制止對方,因此有權開第二槍直至移除威脅。 閃避快過開槍 或致失準 麥啟立又解釋,根據國際測試,警員由發現威脅、決定開槍至取出佩槍發射,平均需0.3秒,而一般人對槍作出反應至180度轉身則平均只需0.25秒,加上現場環境短時間內可能有大變,即使近距離開槍仍會偏離瞄準位置,因此對兩警瞄準死者左膊、卻命中額頸不感奇怪。基於上述原因,警隊會教授應向兇徒相對移動較少的中央軀幹射擊,而非移動較快的頭部。 法醫:額頸兩槍同可致命 法證科醫生曾澤慈供稱,何中的兩槍均足以致命,打中額頭的子彈穿過額骨及經過腦幹,可即時死亡;另一槍子彈打中喉嚨後穿過上氣管道、擦過食道外壁及左下肺葉,造成大量出血。曾表示難以推測開槍的方向及距離,只知兩顆子彈在何的體內均是向左下方向穿過。 死因裁判官今日將引導陪審團作裁決。 【案件編號:CCDI-34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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