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稱於今年7月1日被警方無理鎖上手銬及禁錮1小時,事後被警方告知無意拘捕他。黃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警務處長盧偉聰索償逾4.5萬元,案件昨押後至11月6日再訊,黃在庭外強調即使他獲賠償亦「一蚊都唔會袋落袋」,會撥捐法律抗爭基金。 審裁官昨提醒黃之鋒須在本案中完成舉證責任,證明答辯人須就事件負責,及協助法庭評估賠償金額。根據相關法例,雙方均不能由律師代表出庭,審裁官表示本案關乎侵權法等,故關注黃之鋒須否將案件轉介其他法庭處理。黃表示下次提訊會決定,並考慮會否按答辯方要求將答辯人改為律政司。根據入稟狀,黃向警務處長追討人身侵犯賠償2萬元、聲譽受損賠償2萬元、懲罰賠償5000元及利息等。 【入稟編號:SCTC0265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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