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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毛收款案 律政司棄上訴 稱裁決基於法官考量事實證供

【明報專訊】社民連梁國雄(長毛)涉收受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捐款25萬元,沒向立法會申報,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上月31日裁定他罪名不成立。律政司發言人昨表示,因裁決是基於法官對事實及證供的考量,不涉及法律事宜,因此律政司在法律上不能提出上訴。

律政司發言人指,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對區域法院法官就某裁定無罪的裁決,律政司長只能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而該類上訴只限法律事宜(matters of law)。

上訴只限涉法律事宜

梁國雄一案中,法官已指出關鍵問題是有關款項是給予身為立法會議員的梁國雄本人的款項,還是他代社民連所收的捐款,而這是一個事實問題,並非法律問題。法官考慮控辯雙方證供後,認為上述事實問題有疑點,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判梁國雄無罪。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由於本案裁決是基於法官對事實及證供的考量,不涉及法律事宜,因此無論律政司是否同意該案的最終結果,在法律上亦不能提出上訴。

法官上月31日裁決時指出,梁國雄行為可疑,惟控方亦未能舉證說明梁並不是代政黨收款,遂認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張達明:除非錯誤演繹法例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一般而言,刑事檢控案件的被告被判無罪後,除非律政司發現裁判官錯誤演繹法例,否則一般不能上訴,故今次律政司不能上訴亦屬「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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