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案被告原另被控向女子X「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罪,惟當本案審結及陪審團退庭後,在回應陪審團就控罪的提問時,法官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後,法官及控方均確認控罪元素出錯,當中所指的「非法性行為」定義應為性交,並不包括非禮。法官遂引導陪審團裁定該項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昨回應稱,受法律程序所限,控方不能就同一事件重新起訴被告。換言之,被告因本案控罪出錯而得以脫罪。 律政司﹕非嚴重錯誤 沒誤解控罪 案發2014年9月,經過漫長的調查、提訊及預審後,終於本年5月開審,惟在本案審結後才發現控罪出錯。律政司發言人昨回覆稱尊重法官決定,但「在法律上,『非法的性行為』 的定義雖然不直接涵蓋『猥褻侵犯』,但任何被告人若在有相關意圖的情G下對一受害人使用藥物,即使最終沒與受害者作『非法的性行為』,仍可就該項控罪被定罪」。 律政司否認事件涉嚴重錯誤,稱「本司在決定提控時,是依據對該條例的理解,認為有理據推斷被告確有相關意圖,並無錯誤以為『非法的性行為』 的定義直接涵蓋『猥褻侵犯』」。 旺角重案組第2隊女偵緝督察林碧嘉昨在庭外強調,調查無遺漏任何細節,並指強姦罪為非常嚴重罪行。被問到有關判刑是否過輕、警方有沒有出錯等,林未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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