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可上訴 隨時耗4年

[2016.10.20] 發表

【明報專訊】政府日前就立法會宣誓風波提出兩項司法程序,包括就主席梁君彥容許議員重新宣誓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以及用《立法會條例》向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提出訴訟。有法律人士指出,訴訟雙方均可提出上訴,案件最長可耗時3至4年。

律政司長袁國強昨晨解釋,今次向法院提出的是兩個不同的司法程序,第一個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指若有無權履行立法會議員職務的人仍然履行,律政司長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第二項是司法覆核,即是反對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再為梁頌恆及游蕙禎監誓的決定。案件會在11月3日聆訊。

陳弘毅:裁決前青政兩人可宣誓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說,終審法院曾在社民連梁國雄的剪布司法覆核案中確立原則,一般情况下法院不會干預立法會運作,但陳認為宣誓事件與立法會內部運作無關,而是涉及議事規則外的法律問題。他說,《立法會條例》沒指明不容許議員再次宣誓,前主席曾鈺成亦曾讓首次宣誓無效的議員再次宣誓,故相信在法庭就今次案件有裁決前,梁君彥和青政議員仍可監誓和宣誓。

湯家驊﹕律政司有法律基礎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說,香港法院過往多次確立「權力分立」原則,梁君彥亦有按照法律意見行使監誓權力。張說難估計整個訴訟需時多久,但法庭過往曾就個別個案加快聆訊程序,他亦不認為政府有很強理據可在這兩項司法程序中勝訴。他形容以往議員宣誓規限較寬鬆,亦沒明確說明什麼可以或不可以做,故不應因青政兩人上周宣誓失敗便剝奪其議員資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預料案件最長可耗時3至4年。他認為律政司以《立法會條例》興訟有法律基礎,指理解有人在政治角度上不能接受,但形容三權分立亦代表三權須互相制衡,一方的權不能大於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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