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一風化案 人證較物證重要
【明報專訊】智障人士院舍「康橋之家」院長張健華早前獲撤銷與女院友非法性交的控罪,更被揭發曾牽涉兩宗懷疑非禮智障女院友的案件,但經審訊後均脫罪。社會上不少聲音包括智障人士的家長炮轟律政司「放生」被告,但事實上風化案很多時只牽涉事主及被告「一對一」的情G,此時人證往往比物證更為重要,假如事主無法出庭作供,而只有物證如本案中含有兩人DNA混合物的精液紙巾等,控方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將被告定罪,因為上述精液紙巾有可能在不涉非法性交下出現,事主的心理狀態亦非控方可以控制。
根據區院法官陳廣池判辭,女事主X案發時21歲,屬精神無行為能力,2005年入住涉案院舍。X母2014年8月10日探望女兒,另一院友向X母展示一段電話拍攝影片,查問下X說院長曾用陰莖觸碰其下體。翌日張被捕,警誡下他保持緘默,警方在其辦公室垃圾桶找到6張紙巾,經化驗證實有他的精液,精液內更有張和X的DNA琣X的混合物,陳官指之為重要的獨立證據。其他物證包括事主院友手機拍下的影片,但判辭未透露當中內容。
錄影會面縱成證據 仍須出庭接受盤問
律政司發言人昨在聲明中列出案件發展經過,指控方2014年8月安排事主提供錄影會面口供,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預備向法庭申請許可,以接納該紀錄作為證據,但按上述條例,即使法庭給予許可,控方仍須傳召事主出庭作供及接受盤問。熟悉刑事程序的大律師解釋,因盤問可測試事主證供可靠和可信度,而非「事主講咩就信晒佢」,亦可透過盤問來要求事主糾正或澄清錄影會面中的錯誤說法。
律政司﹕6次索報告 均評不宜出庭
律政司續稱,控方於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先後6次替事主索取專科醫療報告,事主均被評定因創傷後壓力症及智障而不適宜出庭作供,更有專科醫生指若強迫事主作供,將對其精神狀G造成巨大壓力,危害她復元的機會。控方多次為事主索取專科醫療報告,先後4次向法庭申請押後案件,以評估事主是否已從創傷後壓力症康復,再決定她是否可以接受盤問。今年初,控方要求專科醫生就事主創傷後壓力症的復元展望提供意見,考慮相關專家意見及證據後,認為在不能傳召事主下,餘下的證據沒合理機會證明控罪,因而撤銷檢控。
律政司續稱,一般會優先處理涉及「易受傷害證人」案件,並在合適情G下向法庭申請,在證人作供時用屏障遮蔽證人、運用雙向閉路電視作供,或接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證人的會面錄影紀錄為主問證供等。律政司亦要考慮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假如繼續檢控不符合社會公義,便應停止。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