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碼﹕法治 rule of law
【明報專訊】「法治」是指依照法律來管治社會。社會上任何人或組織的行事均須以法律為依歸,而政府的行為也受法律制約,從而保障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法治包括以下基本原則:
1. 政府的權力受法律約束
2. 司法獨立
3. 法律制度具透明度
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 保障人權
6. 公平、公開的審訊及上訴權利
◆能源科技與環境×今日香港
相關議題: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
2011年,一名東涌婦人透過法律援助,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環境保護署的「港珠澳大橋香港段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最初,法院裁定環保署敗訴,政府需重新對該路段做環境影響評估,後來案件多番上訴終得直。大橋因司法覆核案令工程延遲一年動工,其間物價上升,亦需要壓縮工程,令造價上升。
法律學者戴耀廷在〈環保與司法覆核〉一文指出︰「公民只要有法律理據就可按法律程序對政府的決定提出挑戰,就是我們的法制所尊崇的法治價值。」
◆現代中國
相關議題:公開審訊過程
2013年重慶前市委書記薄熙來受賄、貪污和濫用職權案「世紀大審判」庭審,官方《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稱整個庭審過程公開、透明、依法,再次表明中共和國家「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態度和決心。
公開、透明的審訊過程,令審訊受到公眾和傳媒的監察,以確保司法機關能達至公義、體現法治精神。
相關議題:維權人士被囚
2014年初,中國「新公民運動」發起人之一、知名維權人士許志永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名判監4年,他形容判決「把中國法治的最後一點尊嚴破壞殆盡」。
許志永隨後申請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4月終審維持原判,其辯護律師張慶方稱終審判決顯示官方一意孤行,令人對中國法治產生很大憂慮,因為以上法律被認為未能保障市民的集會自由,違反了保障人權的法治精神。
◆今日香港
相關議題:佔領中環
由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發起的「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行動,目的是以公民抗命行動,促使中央兌現讓香港有普選的承諾。佔中屬違反法例的行為,但法例不同於法治,監警會前主席翟紹唐認為,公民抗命是西方優良傳統,佔中不會破壞法治,參與者在過程中沒有暴力,並願意接受法律制裁,更彰顯法治。
有人認為佔中破壞法治,因為佔中是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行動,是故意觸犯法律的行為,所以是挑戰法治。但亦有人認為佔中行動可維護法治,因為佔中是透過公民抗命來抗議選舉制度不符合普及和平等原則,迫使政府修正有問題的選舉法律,保障市民的人權(選舉權),符合法治的真義。
相關議題:人大釋法
2013年3月,政府藉外傭居港權上訴案建議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盼「一石二鳥」解決外傭及雙非兒童居港權問題,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外傭非「通常居住」者,不享有居港權,毋須提請人大釋法重新詮釋居留權定義。
回歸17年,本港經歷4次人大釋法,有人認為人大釋法破壞香港司法獨立和法治,因為根據普通法,香港的司法機關是解釋法律的最終機關,行政和立法機關都要遵守其裁決;然而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釋法。有指人大常委會屬立法機關,故人大釋法即表示立法機關對司法機關的審訊作出干預,有損司法獨立。
相關議題:一國兩制白皮書
2014年6月,國務院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其中有關法官角色和職能的論述,指法官和司法人員要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等職責,「愛國是基本政治要求」,並把法官和司法人員納入「治港者」行列。
一直以來,為體現司法獨立,法官在執行法律時,只須按照法律的原則與精神作出判決,不受外界包括行政機關的影響,更不應考慮行政機關管治社會的需要。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白皮書的說法蠶食法治基礎、扭曲司法獨立,事態嚴重。亦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要求法官維護國家主權,與司法獨立沒有牴觸,司法人員不會因愛國便要錯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