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花轉讓後遇地產商破產
買家興訟求退15萬轉讓費
法官說此案簡單 賣方必須無息退款
【明報專訊】有孟令宇(音譯:Lingyu Meng)與魏薇(音譯:Weiwei)兩人於2021年進行樓花交易,魏薇除了支付樓花原來的10萬元訂金外,另付近15萬元給孟令宇作轉讓費,但去年5月,地產商破產,接管人依法終止先前售樓合約,魏薇損失10萬元之餘,入稟法院要求取回近15萬的轉讓費。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認為,此案十分簡單,不需進一步取證,孟令宇須退回148021.23元給魏薇。
在萬錦市16街夾活湃路(Woodbine Ave.)地區,地產商Stateview Homes Inc.開發了一處樓盤,孟令宇於2020年4月以11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該樓盤的一個樓花,支付了10萬元的定金。
到了2021年9月,孟令宇將該樓花以13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第三方買家魏薇(音譯:Weiwei),魏薇在向地產經紀公司支付10萬元的轉讓保證金的同時,通過律師向孟令宇支付了14萬8021.23元的轉讓費。
但不幸的是,這家開發商在2023年5月宣告破產,其接管人透過法院命令終止了該樓盤原先所有的售房協議,將樓盤重新出售以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眼看到手的房產不翼而飛,而已經支付的近15萬元大額轉讓費也要化為烏有,魏薇便向安省高等法院興訟,指出根據先前她與孟令宇簽訂的轉讓合約,倘若新房協議被開發商終止或以其他方式取消,則已支付的款項可獲退還。因此魏薇要求法庭宣判被告孟令宇違反協議,須退還14萬8021.23元,即先前魏薇支付給孟令宇的轉讓費。
孟令宇堅稱,《轉讓協議》並未賦予原告獲得退款的權利﹐並認為要全面判決此爭議,對各種協議(包括轉讓協議和開發商的同意書)須作事實調查和詮釋。
安省高院的卡麥龍(J. Cameron)法官根據《破產法》首先認定,接管人確實擁有收回、終止及放棄所有購房協議(包括與第三方買家訂立的轉讓協議)的權利。
而魏薇可與破產管理公司Stalking Horse簽訂一份新協議,但她必須額外支付11.3萬元,還要失去1萬元的抵免(Credit)及首批買家優惠,並同意使用其他供應商及材料完成該物業。對於這個報價,魏薇沒有接受,只想拿回自己的轉讓費。
對於這樣的一種情況,卡麥龍法官認為這是一個可以透過簡易判決來判定的案件,因為它就是一個合約的解釋。而在記錄完整詳盡的情況下,無需進行審判就可以解決合同的解釋問題。
合約中已經明確表明,「轉讓協議中的承讓人與出讓人確認並同意,如果本轉讓協議因賣方[開發商]未能完成樓盤,則本轉讓協議也隨之失效。雖然出讓人對承讓人遭遇的任何支出、損失或損害完全不用負任何責任,但出讓人也必須將承讓人已經支付的所有款項,不計利息地全額退還。」
法官指出,該條款的內容很明顯,如果開發商違反了售房協議,則轉讓協議的雙方均受到該條款的保障。作為被告的出讓人無須承擔作為原告的承讓人所面臨的任何損失賠償,但承讓人已經支付的任何款項,亦會因轉讓協議無效而必須獲得全額退還。
最後卡麥龍法官判決魏薇的勝訴,同意她要求孟令宇退還轉讓費,後者應立即向魏薇支付14萬8021.23元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