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兩宗具爭議刑事案作裁決
陪審團組成前案件細節 聯邦高院維持傳媒禁令
【明報專訊】聯邦最高法院(圖)裁定,在陪審團組成之前進行的刑事案件審判細節被禁止報道,符合《刑法》(Criminal Code)中保障被告權利原則,並已顧及新聞自由和公眾利益。
在周五上午頒布的47頁長判詞指,聯邦最高法院8位法官5月在渥太華聽取口頭陳詞,其中7位作出有關裁決。是次裁決涉及兩宗具爭議的刑事案件審判,包括卑詩省高貴林港15歲少女托德(Amanda Todd)不堪網上欺凌於2012年自殺身亡一案,被引渡到加拿大受審的44歲荷蘭男子科班(Aydin Coban)勒索、引誘兒童和藏有兒童色情物品等5項罪名全部成立,被重判入獄13年。法庭當時對傳媒頒令,禁止報道在陪審團組成之前的審判細節,有媒體不滿禁令歷時長達15個月,故入稟聯邦最高法院要求權衡公眾利益和保護被告權利。
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瓦格納(Richard Wagner)在判詞中指,法官就《刑法》(Criminal Code)的兩部分作出明確的裁決,第一部分涉及《刑法》第648(1)條,它訂明在陪審團不在場時,審判細節一律禁止報道;另一部分涉及《刑法》第645(5)條,它賦予法官有權在陪審團就任時就任何事項作出決定。
瓦格納在判詞中寫道﹕「有關條文的目的是保障被告的根本利益,讓參與審判的陪審員不會接觸到他們不在場的審判細節,也不會因此而產生偏見,這可從條文的字眼中立刻看出來。有關條文旨在避免陪審團接觸其不在場的任何審判內容,這一宗旨跟現有陪審團和尚未選出的陪審團都相關。」
瓦格納又說﹕「公開法庭原則和公平審判之間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它們可加強公撕鴷q法系統的信心。」
瓦格納在判詞中還向法官作出建議,以「避免」出版禁令涵蓋事項的不確定,而主持聆訊的法官宣布和解釋根據《刑法》第645(5)條和第648(1)條採取的行動是「審慎的」做法。
卑詩公民自由協會(BC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發表聲明稱,該會歡迎有關裁決,因為它詳細討論公平審訊和新聞自由之間取得平衡,而為了「最好地保障」有關利益,法定出版禁令應作狹義詮釋。聲明又說,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比下級法庭的裁決更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