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關鍵詞:鬥嘴必殺技
【明報專訊】吵架或許可定義為「大聲的溝通」,轟轟烈烈大吵一場,總比互不理睬、形同陌路冷戰好。架要怎麼吵、吵完要如何處理等,各人自有方法。小學時期的吵架金句,同學過去又有沒有用過?說不定在數十年後的同學會回味往事,這些與朋友鬥嘴的場景是你們之間的深刻記憶。
話人即係話自己/五十步笑百步
「小學雞」時期每人皆自帶「反彈」特性,我反彈你的言語攻擊,你又反彈我個反彈,無限反彈……就是這樣,謾罵聲一直在雙方彈來彈去,攻擊無效。亦有一句「無敵的回答」,當人罵你智障時你可以回答「話人即係話自己」;當人罵你打球很廢時,可以回答「話人即係話自己」,對方只能無奈地啞口無言。
看似無恥的招數,卻發人深省,難道自己做的比別人還好,是否「五十步笑百步」?孟子見梁惠王時,向來喜歡打仗的梁惠王自詡治理國事盡心盡力,當地方遇到饑荒時會運糧賑濟,認為鄰國沒一國像他如此仁德,為何鄰國百姓沒減少,自己國家百姓沒增多。孟子用比喻反問梁惠王:「兩軍交接,刀劍相格,戰敗的士兵落荒而逃,退五十步的人譏笑敗退一百步的人膽小,這樣合理嗎?」梁惠王明白跑一百步、跑五十步也是逃跑。孟子要令梁惠王明白己國常常打仗與鄰國不賑濟,本質都是不關心百姓疾苦,勸導梁惠王實行王道。
歇後語「龜笑鱉無尾,鱉笑龜粗皮」,烏龜嘲笑鱉沒有尾巴,鱉譏笑烏龜皮殼粗糙,意謂人只看到對方短處,卻沒看到自己缺點。若批評別人前沒反觀自己,被對方反駁「有口話人無口話自己」,指摘就真反彈到自己身上。或者可以說,人無完人,所以任何人都沒資格指摘別人。
絕交/割席
吵架最狠的招式必定是絕交,若那是真朋友,「贏鰴鶗獢A輸鱄茠B友」甚為可惜;但若是酒肉朋友,往好處想那是「道不同不相為謀,志不同不相為友」。小學時期,每逢與同桌鬧不和,總會像摩西分紅海般把桌子拉開,或如楚河漢界般拿起筆袋放在兩^中間,示意你們不再有任何聯繫。
《世說新語》記載,管寧和華歆是同窗好友,一次他們共在菜園鋤田時翻出一塊金子,管寧不以為然,視它為一塊瓦石,華歆則撿起金子看一看才拋走。又一次,二人同坐在一張草蓆讀書,這時有達官貴人乘坐華麗車轎經過,管寧依舊繼續讀書,華歆卻放下書本跑出去湊熱鬧。管寧看到華歆的行為,就拔刀把同坐的草蓆割成兩半,說「子非吾友也」,這也是「割席絕交」的典故。
我話畀╳╳知/告狀
告狀——向長輩訴說自己受到的欺負或不公正待遇,請求解決彼此爭執。兄弟姊妹之間爭奪玩具繼而爭吵、推撞常有,通常都會向父母投訴「哥哥欺負我」;在學校因鄰座同學文具過界,我們又會「舉手話畀老師知」。古代有「拗撬」就要到衙門告狀,甚至告御狀。
古代投訴亦有一定的制度,以清代為例,人們若不滿地方衙門的審判,正常途徑是逐級上訴,詞訟須自下而上陳告,「凡審級,直省以州縣正印官為初審。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訴者笞」,有如現今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再上訴終審法院,但如越級控訴哪怕告實,也須罰板打五十下。
清朝亦有「叩閽」與「京控」兩種訴訟制度供百姓申冤。若簡單區分,「叩閽」是直面皇帝申訴,申冤者可透過擊登聞鼓,或皇帝車駕經過時攔路喊冤;「京控」是向都察院、通政司或步軍統領衙門投遞狀詞,間接受理。若有蒙冤的確據固然可免罪,但要留意不能胡亂告狀,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百,甚至可能當誣告重罪論。
懶得跟你吵/少說多做
吵架涉及兩人或多人,彼此喋喋不休、互相斥責才能稱為吵架。一隻手掌拍不響,一條鑰匙敲不響,一人是吵不成架的,當其中一方選擇沉默,那就變成單方面發泄情緒。別人挑釁你時,嘗試裝聾作啞,對方無計可施,拿你沒辦法,過一陣子就會閉嘴。與其花時間吵架,不如把焦點放回事情本身,試茈峖瘞坁穛{,而不要靠嘴巴,少說話,多做事。
北宋楊信便是名副其實、默默做正事的佼佼者,他深得宋太祖趙匡胤賞識,從低級軍官一路晉升為殿前都虞候,成為禁軍的高級將領。但上任兩年後,突然患上怪疾變成啞巴。口不能言,當然需有得力助手協助,楊信的貼身家僮田玉能忖度其意,每當楊信入朝奏事或傳令軍中時,必會向田玉比手劃腳幾下,田玉便能準確翻譯出來。
楊信雖然沒法說話,卻能指揮士卒,《宋史》載及「信雖喑疾而質實自將,善部分士卒,指顧申儆,動有紀律,故見信任,而終始無疑焉」,他沒有因為失語而丟官,反而因辦事能力得到聖上信任。至宋太宗趙光義繼位,楊信依然深受信任。楊信死前一天,怪疾忽然痊癒。宋太宗聽聞十分震驚,駕臨府上探望,失語十幾年的楊信開口對太宗表達自己感念兩朝知遇之恩。任你嘴上功夫多厲害,實力本事至上。
第三者公證人
「旁觀者清,當局者迷」不僅可用於下棋,亦適用於解決紛爭。有時雙方吵架,剛開始以事論事,到後期兩方站穩立場,勢不兩立,爭論會變得白熱化。爭持不下時,找第三者主持公道可說是最理性的解決方法,第三者以旁觀者角度,相比當局者可抽離看事件。
然而,關鍵的第三者有如法官,不能選邊站,應當根據道理或法令定斷誰對誰錯。《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南宋胡石壁曾說「本府之所處斷,未嘗敢容一毫私意己見,皆是按據條令」,作為中間人,不能加入任何私人感情,偏袒任何一方。
文:何雋彥
圖:資料圖片
插圖:張欲琪
[語文同樂 第5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