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入稟 稱港有司法權控陳同佳謀殺
【明報專訊】律師蕭思江(圖)擔任董事的華孝有限公司日前入稟高等法院,稱本港法院具司法管轄權處理台灣殺人案,要求法庭頒令律政司有權就謀殺罪起訴疑犯陳同佳。入稟狀指,比起設有死刑的台灣,陳同佳在香港定罪可以「免於一死」。協助陳同佳的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回覆查詢稱,不太清楚此事。
原告華孝有限公司以「港人民權民生黨」名義活動,蕭思江為該公司董事;被告分別為律政司長、警務處長及陳同佳。入稟狀指,陳同佳涉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因洗黑錢罪在港服刑後出獄逾兩年,仍未兌現赴台受審承諾。原告表示,台灣設有死刑,陳在香港定罪比台灣定罪更好,冀陳為自己虓Q,在港承認謀殺罪及供出案件細節,「台灣可能遲早回歸中國,只是時間問題」。
指港定罪可免死 盼陳為自己虓Q
原告提出,雖然謀殺案在台灣發生,但死者潘曉穎是香港居民,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案件屬於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原告又指,相信陳同佳已向警方錄取供辭,要求警務處長披露相關口供,如果陳有所招認,有助香港法院將他定罪。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指,在任何關於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的公訴書內,指稱受損害的人在所控告的罪行發生時,是在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即為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聆訊和裁定該案件的足夠指稱。
律師:域外司法管轄權不包謀殺
對於入稟狀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執業律師熊運信稱「死者(潘曉穎)都唔鰣輕鉿滿A謀殺案唔鰣輕鉾o生,點會適用呢?」熊表示,本港法庭行使域外司法管轄權的罪行不包括謀殺罪;本案涉及檢控決定,卻以民事方式入稟,並非一般的司法覆核,「方法好奇怪」,估計被告一方會申請剔除訴訟。
【案件編號:HCA1658/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