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年輕者黃臨福認3罪 判入教導所 12港人逃台細節曝光 案情指抵鶣寣u陸委會」接應

[2021.07.27] 發表
黃臨福早前承認企圖縱火等罪,昨日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姚勳智稱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考慮其年紀及已還押一年等因素,判他入教導所。圖為囚車在判刑後駛離法院。(朱安妮攝)

【明報專訊】潛逃台灣途中被內地執法人員截獲的12港人之一、現年17歲學生黃臨福,前年向旺角警署擲汽油彈,早前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狻庢l壞財產」兩罪,他昨日另就潛逃案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首次披露潛逃計劃內容,包括被告曾在多個「安全屋」匿藏,並獲告知抵台後會有「台灣陸委會人員」接應。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昨就兩案判黃入教導所,為12港人中首名在港判刑的被告。

陸委:毫無所悉 從沒介入

不鼓勵非法方式來台

就本案案情提及陸委會,台灣陸委會昨回應本報說「毫無所悉,沒有評論」,強調台方從沒介入、也從沒干預香港內部事務,重申對於港人人道援助均依人道原則及相關法規妥適處理,但台灣也是法治社會,絕不鼓勵以非法方式來台。

案發時16歲的被告黃臨福,早前與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偉然、李子賢及郭子麟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由於黃透露擬認罪,法官將該案與縱火案於昨日一併判刑,餘下8人因申請法援,押後再訊。

控方案情指出,黃臨福因縱火案獲保釋候審,其間須居於指定院舍、不得離港;本案潛逃計劃周詳和具組織,被告與同案8名被告、喬映瑜、鄧棨然,以及「表哥」、「廢中」、「Benz姐姐」及「恩典」等人透過Telegram通訊,並多次會面商討經海路潛逃台灣,最終決定由鄧買船。

IG搜潛逃資訊 結識「台灣手足」

被囑攜法庭文件赴台「證示威者」

實施計劃期間眾人各有分工,包括指揮協調、資助費用、駕車接載、購買物資及出逃前提供「安全屋」等。黃與同案8人,連同喬映瑜、鄧棨然和李宇軒共12人於去年8月23日早上從布袋澳出發,由鄧駕快艇,最終被中國執法機關截查拘捕。

曾住安全屋 金主付15萬助逃

黃去年12月30日被押解回港被捕,警誡下承認自去年3月起謀求逃往台灣,他在Instagram搜尋潛逃資訊,在別名「台灣手足」的人介紹下認識「奀仔」和「幫緊你幫緊你幫緊你」,經兩人介紹認識喬映瑜。黃因無力付費,他其後獲告知有「家長」金主為他清付15萬元「潛逃費」。黃又透露,奀仔叫他帶法庭文件赴台,接應的「台灣陸委會人員」知道他是示威者,會提供庇護,而名為「火仔」的人會在台接應,若途中被截,便假稱正往釣魚。黃去年4月離開所住宿舍,按吩咐在九龍和新界多間安全屋躲藏,每屋均有人接應。案發日,黃由共犯駕車載往布袋澳,協助將兩桶汽油搬上快艇,喬則告訴他與接應「陸委會官員」聯絡的暗號。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稱,被告直接將汽油彈擲向警署,藐視法律,罔顧後果,行為極不負責任。就妨礙司法罪,姚官稱若被告成功逃台,將難遣回港受審,有損司法公義和公眾利益,認為兩案適當量刑起點是6年監禁,認罪扣減至4年,考慮其年齡、已在中港羈押一年,與警方充分合作詳細披露案情,判他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301、570/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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