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出臨時扣留申請 終院:准黎保釋等同假設原審正確
【明報專訊】控方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同時要求法庭批出「臨時扣留命令(interim detention order)」,繼續還押黎智英。終院頒下判辭表示,本案核心議題在於原審法官批出保釋的決定是否出錯,假如目前繼續批准黎智英保釋,便等同假設原審法官的決定正確,遂批出申請,下令再次還押黎智英。
辯方質疑無權處理申請
終院不同意:條文有缺漏
律政司一方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在檢控人提出上訴後將被告人羈留」的條文,要求終院批出「臨時扣留命令」,繼續還押黎智英至上訴正審聆訊。黎智英一方反對有關申請,質疑終院不具管轄權處理有關申請。
首席法官馬道立昨在庭上質疑,條文只給予上訴庭和原訟庭管轄權的做法不合常理,「似乎非常奇怪」。黎智英一方回應,既然條文如此描述,現實情G便只能如此。
終院在判辭再度質疑,有關條文的奇怪之處在於,下級法院可單憑控方提出上訴意願後,便有權處理有關申請,負責處理上訴許可的終院卻沒有相關權力,形容條文顯然有所缺漏,認為終院同樣有權審理有關申請。
就「臨時扣留命令」的申請,律政司一方認為,為避免對國家安全造成無可補救的損害,認為法庭應維持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保釋的裁決。黎智英一方則認為,既然黎獲法庭批出保釋,目前應維持現狀。終院認為,假如目前繼續批出保釋,便等同假設原審法官的決定正確,導致原則出錯,遂批准律政司的申請,下令將黎智英繼續收押。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