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電油改判服務令 上訴庭指罪行嚴重 以年輕求情比重微
【明報專訊】去年國慶前夕,15歲中四女生在天水圍貼文宣時被截查,搜出白電油、乙醇等可製作汽油彈原料。她認罪後被判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改判她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昨頒布裁決理由指出,被告向感化官透露打算在河邊投擲汽油彈,反映本案嚴重,應判以阻嚇性刑罰,至於被告的年輕或個人背景不是有力的求情因素,甚至可說是「微不足道」。
案發時只有15歲4個月的女被告早前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罪,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以12個月感化令。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上訴庭判辭再次強調,近期法庭在不少案件需要對干犯嚴重罪行的年輕犯人量刑,基於公眾利益考慮,須予以嚴厲或阻嚇力的判刑,其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
稱原審僅索感化報告不可取
潘官又稱,水官押後判刑時僅索取感化報告,而沒有索取更生中心等拘留式刑罰的報告,令人覺得她當下已決定判感化令,做法並不可取。
高院法官彭寶琴亦於判辭中表示,香港人煙稠密,任何人管有白電油並意圖製造汽油彈,涉及的潛在危險毋庸置疑,加上被告特意要求父親購入白電油,明顯有計劃製作汽油彈,法庭要考慮「公眾對這種犯罪意圖的憎惡」。
判辭又強調,被告自稱「貪玩」才想製作汽油彈,即使如此,「本案的判刑更應清楚顯示干犯有關罪行所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讓答辯人知悉不能因為一時興之所至,而作出漠視大眾生命及財產安全的行為」。
【案件編號:CAAR 7/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