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今日首讀備受爭議的《逃犯條例》修訂,現行條例下,要求移交一方向港法庭提交的證據,要經當地法官等司法人員核證;然而修例新增條款,除當地司法人員外,經「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核證的文件,也可獲接納,港府一直拒解釋「方式」為何。大律師公會昨發聲明,強調現行核證安排是防止當地行政機關濫用移交,質疑修例實際上廢除當地司法機關認證,令申請要求更寬鬆;專長引渡法律的律政司前高級助理刑檢專員白孝華,亦批評此舉削弱對被指犯罪者的保障,香港難以確保法制落後地方提供的文件是真確,甚至若兩地同意的話,連核證文件的相關條件也可被廢除。
李家超:技術修訂 會再解釋
保安局長李家超昨出席立法會委員會會議後,被問及新增條款是否降低核證門檻,他未有正面回應,僅稱此舉屬「技術修訂」,當局會在法案委員會階段解釋。
湯家驊:核證與證明犯罪兩回事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新增條款與降低移交門檻無關,因修例後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的安排,適用於所有地方,部分實行大陸法的地方,移交逃犯申請不是由法庭提出,而是由政府檢控官或其他官員負責。他形容,核證程序和證明有否犯罪是兩回事,香港法庭對被指犯罪者的保障,是審視該人被引渡之後,會否受當地不公平審訊或對待。
大律師公會昨就修例再發表意見書,表示現行法例其中一項重要要求,是支持移交文件須由申請移交方的法官或裁判官簽署或核證,防止當地行政機關濫用移交機制,相關要求正反映司法機關擔任監察角色的重要。
公會質疑沒解釋加條款原因
公會續稱,修例新增「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條款,是繞過現行要求,取代當地司法機關的監察和批核,質疑當局從未解釋加入條款的原因。公會又引用以往法庭判例,表示任何移交安排均不能較現行法定要求寬鬆,故若政府不是為放寬移交申請,新增條款是「毫無必要」。
白孝華:法庭不會接納疑犯自證清白
無法確保申請文件真確
特區政府一直以香港法庭把關為由反駁修例批評,但反對修例者認為香港法庭在表證成立下便須「交人」,難以把關。白孝華昨回覆本報記者查詢時進一步解釋,現行逃犯條例第23(4)條下,香港法庭不會接納被指犯罪者提出自己並無犯法的證據,該人能提供的證據,只是自己並非移交申請所指的某人。
白孝華批評,新增的「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條款,從根本上改變了現行法律(a fundamental change),他強調現行的核證安排,常見於普通法制度下的引渡規定和協議,用意是確保要求引渡一方的文件真確。
修例下移交程序將由特首啟動,取代立法會角色。白孝華表示,修例後政府可決定什麼核證條件是合適,然而政府可與專制和缺乏法治的地方,達成個案式的移犯移交安排,他反問在這情G下,又如何可確保文件真確,形容對這些地方的要求,更應多加限制和更繁複(more restrictive and more onerous)。
他表示,現時香港與19國的長期移交逃犯安排下,有關核證文件的規定,也可能因為今次就個案形式移交逃犯的修例,而被修改和繞過。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