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6年農曆年初二凌晨發生的旺角大衝突,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人被控暴動等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續審,由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指示。法官舉例稱,歡樂的嘉年華可能因有人犯法而變成案發現場,故若控方能證明集會出現非法集結的罪行元素,集會原屬合法已不重要。 法官黃崇厚指出,非法集結的元素為3個或以上的人集結一起,且有擾亂秩序,或作出威嚇、侮辱或挑撥行為的共同目的,導致在場的人合理地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或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暴動罪的不同之處則在於社會安寧實際被破壞。 黃官指出,集結的性質可在不同時段和情G下有改變,例如一場球賽可因球迷的一些行為變成暴動;歡樂的嘉年華可因有人犯法變成案發現場;有老有少的家庭聚會亦可因有人用武而變質。若控方能證明當日集會符合非法集結的罪行元素,即使集會原屬合法,已無關重要。 集結者未必互相認識 須證有共同目的 黃官又稱,非法集結和暴動屬集體性質的罪行,故控方須證明被告和其他集結者有共同目的,惟各人不一定互相認識或有溝通,如一班球迷雖互不相識,但他們進入球場仍有共同目的,便是擁護同一支球隊;陪審團亦毋須考慮被告的動機或政治信念,只需考慮他是否有意圖犯案。 黃官向陪審團表示,他們或對本案所涉議題有看法;對某被告有印象;被部分證據牽動情緒,惟他們須將相關看法和情緒拋諸腦後,否則將對審訊帶來不公。 【案件編號:HCCC408、HCCC408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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