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海事處原規定批出的繫泊設備只可供「指定船隻」,不可出租或借出予其他船,至2017年12月刪除有關規定,及後又向申請專員公署表明分租與本港水域的其他合法經濟活動無異。申訴專員劉燕卿對海事處作為規管部門如此回應,感到非常訝異,強調繫泊設備是私人財產,但泊位所在水域是公共資源,反問:「如果政府對於炒場活動大開綠燈,大眾會不會接受?」 海事處以往批出敷設繫泊設備的「書面允許」均附帶「標準條款」,訂明有關設備只可供「指定船隻」繫泊,即是不可出租或供其他船使用。海事處於2013年核查發現,逾四成繫泊設備並非由設備擁有人的船繫泊,反映出租或借出情G普遍,但同年海事處徵詢法律意見後,認為規定設備只可供「指定船隻」繫泊,踰越了相關法例授予該處的權力,因此於2017年12月刪除有關規定。 海事處回應申訴專員公署表明,既然現法例容許分租繫泊設備,分租並無問題,並認為分租與本港水域一般合法經濟活動(例如為漁船運冰)無異,而繫泊設備屬私人財產,因此出租繫泊設備不涉利用公共資源牟利。 劉燕卿:泊位水域是公共資源 劉燕卿不認同海事處說法,對於海事處作為規管部門如此回應,感到非常訝異,批評處方將分租行為與其他合法經濟活動混為一談,指出設繫泊設備的水域位置是有限的公共資源,反問「如果政府對於炒場活動大開綠燈,大眾會不會接受?」申訴專員公署助理調查主任屈俊樂表示,海事處於2008至2013年間完全無就分租個案執法,「海事處對違規分租視若無睹,令相關條款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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