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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父為11歲子開fb 惹青年索兒童裸照 獲傳女童裸照誘交換

【明報專訊】父親為11歲兒子開設facebook帳號,並上載兒子生活照,引來假冒少女的20歲青年結交聊天和傳送女童裸照,以引誘男童傳送裸照。案件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青年承認促致未滿16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等3罪。裁判官押後案件至3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心理、勞教中心等報告,其間被告須還押。

被告頭像為少女照片

報稱廚師的被告洪智聰(20歲),被控一項促致未滿16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罪、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一項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告在去年12月9日至12月21日期間干犯以上控罪。

控方表示,被告有一次非同類案底,今次在接受感化期間犯案。辯方求情稱,被告的社交生活正常,惟家中父母經常吵架,其後更發現父親為同性戀者,父親曾試過離家出走近3星期,母親亦變得依賴被告,望法庭考慮他的背景。

案情指控方證人是一名42歲父親,他為11歲兒子開設社交媒體facebook的帳號,並上載兒子生活照,外界看似是11歲男童的帳號。被告去年12月9日新增該帳號為朋友,被告的頭像為少女照片。

被告透過facebook的通訊系統,問控方證人幾多歲和有沒有陰毛;控方證人以為被告想與他兒子成為朋友,故回答11歲,被告則要求對方傳送裸照。至同月21日,被告傳送一張約8至14歲女童的私處照片,惟控方證人沒有理會,並向被告取得其電話,然後報警。

相同手法曾獲兒童色情品

被告被捕後承認干犯控罪,並表示傳送女童下體照片給他人,是希望對方傳男童下體照給他,以供手淫之用。被告更透露,去年9月至12月期間,以相同犯罪手法在社交媒體獲取兒童色情物品。警察其後在他的手機找到78張照片,內容包括男童或女童的內褲和私處,另有8段男童手淫影片。

【案件編號:KCCC3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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