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造成115人死亡、104人受傷的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案,歷審認定建商林明輝、建築師與結構技師等5人,未盡專業設計及審核義務,且偷工減料釀成重大死傷意外,依業務過失致死最重本刑各判刑5年,其中,林明輝選擇放棄上訴,已入獄服刑,最高法院21日駁回建築師等4人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林明輝在1992年興建共有9棟連棟式高樓的維冠大樓,2016年2月6日小年夜凌晨3時許,高雄美濃發生強震,維冠大樓應聲倒塌,救難單位投入逾8000人救援,但仍造成115人死亡,是史上單一建築物倒塌造成最大傷亡意外。 檢方調查後,從倒塌樓層發現鋼筋續接器施工不良,樑柱接頭未加箍筋,樑主筋未做彎鉤等缺失,查出林明輝等人設計維冠大樓時,建物結構低估靜載重、樑柱誤用拉力不足的鋼筋、繪製建築設計圖及配筋結構設計不佳。 大樓設計不佳 施工不良 檢方起訴維冠負責人林明輝、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及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洪仙汗、結構技師鄭東旭共5人;林明輝等人否認任何過失,並互相推諉,也未對被害人及家屬提出和解賠償。歷審認定林明輝等5人毫無悔意,各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法定最高刑度5年、併科最高額罰金9萬元,林放棄上訴,已在前年入獄服刑;時任台南市長的賴清德雖批評刑罰處罰太輕,但賴清德後來擔任行政院長時,也沒有推動相關修法。 業務過失 處最高刑 其他4名被告中,建築師張魁寶主張已逾追訴時效,鄭進貴則聲稱未參與大樓的建案設計。洪仙汗強調自己只是依林明輝指示,完成非結構的電腦繪圖工作,結構技師鄭東旭表示,維冠大樓倒塌原因是後續變更設計及施工問題,4人均據此提出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本件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且張魁寶等人各有業務上過失及與被害人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審判決已詳加說明、量刑並無不妥,駁回上訴,張男等人各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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