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台灣名模林志玲控告中國顏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侵權案,中國法院一審判決化妝品公司敗訴需賠償林志玲5萬元(人民幣·下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確定。
廣州互聯網法院21日晚通報,該院日前就原告林志玲控訴被告顏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案件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從判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近日,被告顏某公司主動聯系廣州互聯網法院,表示願意立即履行判決內容。
通報稱,該案中,顏某公司為宣傳推廣一款「林志玲志玲」品牌化妝及護膚產品,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態愈好,命運才會愈來愈好!」等13篇圖文,當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
同時,顏某公司以「林志玲」的拼音註冊網站,並在該網站上以林志玲為第一人稱的方式進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紹並將之與顏某公司及「林志玲志玲」品牌產品宣傳相關聯。
林志玲認為顏某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姓名權、肖像權等合法權益,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遂提起該案訴訟,並提出要求顏某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等訴請。
顏某公司辯稱,不同意林志玲的訴訟請求。稱該公司已將微信公眾號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蝪ㄐA並將網站中有關「林志玲志玲」品牌的產品全部下架,沒有再銷售該款產品;顏某公司微信公眾號的粉絲不足10人,關注度極低,且涉及每篇微信圖文的閱讀總量均不超過10人,不足以給林志玲造成損害。
此外,中國國家商標局已經受理了「林志玲志玲」的商標註冊申請,顏某公司銷售「林志玲志玲」品牌產品是合法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顏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權、肖像權,並判決顏某公司向林志玲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顏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為制止侵權行為產生的合理開支7000元,顏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聲明,並在微信公眾號上連續30日發布內容相同的致歉聲明;駁回林志玲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