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5年民航處發出《給香港註冊航空公司的指引:協助行動不便人士使用航空服務》(下稱指引),訂明除非因操作或安全理由,否則航空公司不應以乘客有殘疾或行動不便為由,拒絕乘客預訂機位,或拒絕讓持有有效機票及已預訂機位的乘客登機。平機會2017年按民航處指引編寫簡易指引,希望其他非本地註冊航空公司亦採納措施。 不過,民航處指引亦列明,如該行動不便人士無法照顧自己,以致構成安全風險,航空公司有權要求基於安全要求,要求須陪行者照顧。 如拒登機應退錢或安排轉機 指引有列明一些實際情G,如該人無法自行解開安全帶、離開座位及逃生、取出及穿上救生衣等,便須有陪行者提供協助;如拒登機,航空公司應在可行範圍下,提供合理替補方案,應退錢或安排轉機。 本身需坐輪椅的路向四肢傷殘人士協會主席嚴楚碧稱,她曾多次獨自乘飛機均順利,如2001年乘國泰長途航班往巴黎。 嚴表示,自民航處指引出台後,對輪椅人士構成許多不便,去年10月她買國泰機票欲自行往首爾,需多次重申能靠拐杖行走,才獲准可獨自乘機。她又認為,如規定輪椅人士必須有陪行者,航空公司應考慮免去其機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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