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任命風波 高院拒受理覆核
【明報專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於2015年9月被港大校委會否決任命為副校長,時任港大學生會長馮敬恩及外務副會長李峯琦其後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校委會決定違反《基本法》和程序不當。高院於2016年底開庭處理覆核許可申請,事隔16個月後,昨頒判辭拒受理覆核申請,沒有訟費命令。馮敬恩對法庭裁決不作回應,並感謝律師團隊協助。
官:有人上任申請已沒意義
法官區慶祥在判辭指出,港大現已任命區潔芳為副校長(學術人力資源),即該職位最少在3年內都不會出現空缺,因此在本案聆訊期間,申請方認為校委會決定錯誤的爭議,只流於學術討論,申請方的要求亦變得沒有意義,故法庭毋須再進一步處理。
區官同意港大一方指出,《基本法》第137條只賦予院校維持學術自主及自由的權利,若院校認為其權利遭受侵犯,可向法庭尋求協助,而非等於院校有法律責任維護上述權利。本案圍繞副校任命一事已非常政治化,但法庭只會處理有關法律事宜申請,政治不屬、亦不應是法庭考慮的範疇。
區官亦指校委會對職員的每宗任命並非都能以司法覆核處理,故即使日後有同類案件,法庭仍須按個別情况處理,加上區官不認為日後會有大量同類案件出現,故是次申請對日後案件不會帶來影響。
另外,區官同意港大一方指李峯琦只是港大學生,與校委會決定缺乏實質關係。即使校委會決定涉及李的利益,但亦不足以讓他有足夠利害關係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262、26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