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內地與香港的通報機制新安排出爐,將國安機關明文納入涵蓋的執法單位,按罪行性質分為3級通報時間。時事評論員劉銳紹認為,純從文字層面來看,新安排的涵蓋範圍確實比較清晰,但他認為內地政府經常「按政治需要辦事」,指對內地全面依照機制辦事「無信心」。研究內地法律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傅華伶表示,機制只是行政層面合作,任何一方違反也難以追究。 熟悉內地政府運作的劉銳紹向本報表示,通報機制過往在非敏感事件時一直運作良好,但若涉及敏感及政治事件,便會單方面失效,「李波事件就是一個例子,香港向內地查詢,內地最初是不作回應」。他認為,機制能否運作良好,應視內地政府有否依照機制辦事精神,並指內地政府經常按政治需要決定是否依照機制通報。 劉銳紹續稱,新安排雖無涵蓋黨的直屬機關,但「黨是領導一切,任何地方都有黨的存在」,認為內地在必要時會不理會機制。 傅華伶﹕屬行政合作 違安排難追究 傅華伶表示,黨內制度並不屬於內地刑事訴訟制度,因此黨的直屬機關不會包含在機制的新安排中。他續稱,行政拘留亦因相同原因,不被視為刑事強制措施,故毋須按機制通報。通報機制只屬行政合作,不產生權利和義務,對方違反安排也難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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