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府昨天與內地就中港刑事相互通報機制簽署新安排,藉此改善現有機制的通報時間及透明度,包括加入三級制通報時限(見圖),但最長可達15天的行政拘留不包括在內。此外,新安排新增加入廉署為涵蓋的執法單位,而內地國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執法部門亦列明在通報範圍,中紀委等共產黨直屬機關不包括在內。新安排明年2月開始實行。
有法律學者認為,將國安機關納入新安排,予人「陽光下運作」的觀感,但有熟悉內地事務的時事評論員表示,無信心內地全面依照機制辦事(見另稿)。
2月生效 李家超:更清晰有效率
保安局長李家超和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在特首林鄭月娥及公安部長趙克志見證下,昨天在北京簽署新安排。李家超表示,新安排加入時限要求,是希望更清晰和更有效率通報有關案件,由於重大和嚴重案件需時處理,故給予更長的時限。至於何謂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李家超指屬內地法律,需要向內地單位查證。港府表示,通報機制屬行政安排,由2001年1月實施至上月底,內地合共向香港通報15,179次。
通報時限三級制 最短7天最長30天
按照現行通報機制,兩地政府若向對方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以及對方居民在另一方區域內非正常死亡,便需通報,但無明文規定通報時限。新安排下,若涉及上述罪案或情G,應於7個工作天內通報;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天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最遲在30個工作天內通報。若雙方認為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並需於30個工作天內回覆。
通報渠道方面,以往由公安部警務合作聯絡官,以及經其指定的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與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負責通報工作;新安排下,通報工作由公安部港澳台辦公室及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負責,但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港澳工作辦公室、海關總署緝私局、上海市公安局,以及廣東省公安廳,亦可直接向警務處聯絡事務科通報。
至於通報機制涵蓋的執法單位,內地方面原包括公安機關及海關緝私部門,新安排列明國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包括在內,但不包括中紀委等黨的直屬機關。本港方面亦不再限於警務處、入境處及海關3個部門,加入廉政公署。同時通報內容標準化,包括有關人物的涉嫌罪名及相關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地點,以及涉案經辦人員資料。
梁美芬﹕陽光下運作
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兼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將國安機關及檢察機關明文列入通報範圍屬好事,形容是「陽光下運作」。她又稱,中紀委等黨直屬機關並非政府部門,「不寫入新安排是正常,兩地對口單位應是政府部門」。
社區組織協會﹕與舊制相若 改善不足
協助不少在內地遇事港人的社區組織協會稱,機制運作超過16年,但新安排內容與原機制相若,改善極為不足。協會又認為,兩地政府應在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多於24小時內通報,並應將通報範圍擴展至行政拘留,以及立法規範通報機制,監督兩地執法人員嚴格遵守。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關注通報時限,認為30日的通報期太長,足夠發生很多事情如強逼認罪等,希望通報期愈短愈好。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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