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5年銅鑼灣書店事件中,持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的港人如李波及林榮基等被拘內地,令人關注兩地通報機制是否失效,事件至去年7月,終由律政司長袁國強率領保安局及紀律部隊首長訪京,與當時公安部長郭聲錕等商討改善機制方案。內地公安當時明言,在通報時限、約束力低,以及制度存在不明確地方的三方面檢討。事隔一年,通報時限有明確交代,據知港府在爭取「7日」之期下了不少工夫,但在約束力方面就未見顯著功效的條款。 有參與制訂今次通報機制新安排的官員指出,新安排目標是可以令在內地被捕的港人,其家屬在合理時間內知情,以便可為其提供相關法律支援。在通報時限上,據知中港雙方都很謹慎,一方面內地幅員廣大、各省市系統未必一致,故通報時限要「具體可行」,港府都要花不少工夫游說,最終由去年中「少於14日通報」的框架下,爭取到「7日、14日及30日內」的三級制。 通報渠道方面,新安排下,通報單位將過去如上海市公安局、廣東省公安廳個別港警常有聯繫的通報單位也列明在內,若在內地其他地方須通報個案,即統一由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通報。 內地機關倘無視港警 亦難跟進 其實,過去外界一直關注通報機制的約束力問題,即內地執法機關收到港警查詢可束之高閣或置之不理的現象,故新安排加入「如有事項未通報港方查詢內地要30個工作天內回覆」,但法律學者也明言這項安排的約束力有限,屆時有可能面對即使內地無通報個案,港警只能在限時內獲得一個查詢答案,而難以再跟進。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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