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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警察通例》僅列部分 保安局拒全面公開

【明報專訊】本報早前獲得最新修訂的《警察通例》,報道當中有關武力使用的章節,有團體促請警方公開《通例》全部章節。保安局長李家超昨回覆立法會議員梁繼昌的書面提問時表明,不會全面公開《通例》。

李家超:全面公開或影響警隊運作

李家超指出,警隊已把部分《通例》上載至警察網頁,有關武力使用指引涉及行動細節,不適宜公開;若公開現時未公開的部分,可能會影響警隊正常有效運作,以及警方防止和偵查罪案的工作。

本報早前報道指出,法律改革委員會於1992年曾就本港拘捕問題發表報告書,並引用英國例子,稱英國警方規範警方拘捕、羈留、搜查等權力的《職務守則》,已納入法例成為法定守則。法律改革委員會當時建議本港當局採用英國的方式,惟有關建議一直未被採納。

指按立法程序修改守則欠靈活

李家超昨指出,就法改會提出的61項建議,51項被接納或原則上被接納。至於餘下10項建議,研究該報告書工作小組不接納,認為無必要採用、不能實行、或會削弱執法機關的運作。

他說,《警察通例》由警務處長根據《警隊條例》賦予的權力制定,處長可不時發出他認為適宜於管理警隊、使警隊有效率地履行職責的命令。法改會建議執法機關在發現需修改職務守則時,無論修改事項如何輕微,仍要依立法程序行事,有關建議修訂安排缺乏靈活性,影響執法機構的應變能力,認為現時透過行政措施修訂職務守則的做法行之有效,應繼續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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