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前百萬投資付母稱還債 華漢兩輸官司60萬元要分妻
37年婚姻緣盡為錢對簿公堂
【明報專訊】一名華裔男子不服安省基秦拿高等法院法官布羅德(D.A. Broad)於2016年12月20日的判決﹐向安省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遭3位會審法官一致駁回。上訴庭維持一審原判﹐該男子需要向分居妻子支付592,308元﹐以反映她應該擁有的權益。
該男子與妻子對簿公堂的關鍵源自在他們結婚期間﹐該男子從他父母所獲金錢所衍生的逾130萬元投資。該男子視父母的金錢是貸款﹐需要償還。但他分居妻子視這筆金錢是禮物﹐不用償還。
該男子與妻子在1974年結婚﹐但結婚37年後於2011年分居。兩人育有4名兒女﹐他們現在已是獨立的成人。該男子曾任職於電腦行業﹐在1994年失去工作後便一直沒有工作﹐妻子則全職工作至1978年﹐之後擔任兼職鋼琴教師。
在沒有得到妻子同意下﹐該男子於分居前﹐把超過100萬元的投資轉給他母親(由於父親已死)﹐或由該男子與他母親或其他家庭成員持有的戶口。該男子承認這樣做﹐是因為分居妻子先從一筆共同持有的投資中抽取了32,000元。
有關該男子與分居妻子的訴訟﹐基秦拿的法官布羅德去年年底已作出裁決﹐命令該男子支付分居妻子592,308元﹐以及所欠的贍養費及宣判前的利息。分居妻子還享有兩人結婚期間的房屋作為擔保﹐以確保該男子落實付款。該男子不服,向安省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上訴法庭在今年6月23日進行聆訊﹐法官雷斯堡(K. van Rensburg J.A)、霍伊(Alexandra Hoy A.C. J.O.)和羅伯茨(L.B. Roberts J.A.)經審定後﹐最終駁回該男子的上訴﹐日前公布了判詞。
本地律師曾啟榮表示﹐發生這樣的家庭訴訟﹐每每因為男女其中一方﹐在承受父母金錢時﹐究竟是餽贈、貸款抑或是投資﹐並沒有白字黑字的文件支持。因此﹐若想避免在婚姻出現問題時發生爭拗﹐甚至要對簿公堂﹐最好在承受父母金錢時便訂定相關證明文件﹐並且遵守所訂內容。若屬貸款﹐便需要償還及支付利息﹔若是投資﹐便要考慮派息及投資回報﹔若是餽贈﹐自然不用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