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自用」收回出租房屋 舉證責任由租客轉交屋主
【明報專訊】安省新的「租賃公平法案」(Rental Fairness Act)規定﹐如業主以「自用」為由﹐提前與租客解除租約﹐業主便須補償租客一個月租金﹐又或為租客提供新的租賃單位。
此外﹐業主「收樓」時不但須書面通知知業主和租客委員會(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而且業主亦須自住或讓家庭成員使用這出租單位最少一年。
過去﹐業主要租客提前解約﹐證明業主解約行為是出於「不誠信」的責任落在租客身上﹐但「租賃公平法案」中﹐情況剛好相反﹐業主須證明自己是在「誠信」前提下提前解約。
該法案正進入二讀階段﹐目前正諮詢公眾意見。
都市租客協會聯盟主席丹特(Geordie Dent)說:「雖沒有具體的數據顯示每年有多少租客被房東以『自用』作為借口而解約﹐但是我們認為﹐這問題相當普遍。現時新規可進一步保護租客利益。」
丹特說﹐根據上述規定﹐如業主以自用為由﹐驅逐租客﹐但在不到一年時間內﹐又登廣告以更高價格出租單位﹐業主便要向業主和租客委員會解釋。
但業主團體則不滿新法案,安省租賃住房業主聯盟主席墨菲(Jim Murphy)說:「新法案將對出租中、小型物業的業主﹐特別是柏文單位的出租市場帶來不利影響﹐最終只導致大量業主放棄出租業務﹐出售自己的房產﹐而這又令本來房源緊張的租賃市場供應更為短缺。」
新修訂的「租賃公平法案」還包括以下內容:
•取消「1991免責」(1991 exemption)條款﹐即新法案適用於所有年份建成的出租物業單位﹔
•業主增加房租不能超過安省規定的每年租金漲幅指導線﹐比如2017年的租金漲幅指導線是1.5%﹔
•口頭房屋租賃協議依然有效﹐但如租賃雙方要簽署文字協議﹐便須使用安省標準的房屋租賃協議﹔
•禁止業主與租客簽署租賃合同時增加諸如禁止飼養寵物、要求所謂「安全押金」(security deposits)等不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