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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圖)稱,中央政府可按《基本法》第48條直接向特首發指令,確保其對本港事務的管轄權,但這只是其建議,並無收到任何消息指中央有意這樣做。(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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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內地學者:按「48條」直接施令特首 可免覆核

【明報專訊】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兼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早前接受內地傳媒訪問時提到,中央可按《基本法》第48條直接向特首發指令,確保對本港事務的管轄權,惟他強調,這只是作為學者所給予的建議,並無收到任何消息指中央有意應用此條文。本身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反駁稱,基本法列明中央只能就國防、外交等事務給予指令,質疑以單一條文凌駕於高度自治的說法過於簡化。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則表示,中央可按基本法行事,但難以判斷什麼情况下可行使此權力。

田飛龍:料京對港行使未用過權力

基本法第48條列出特首可行使的職權,其中第8項為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田飛龍昨接受本報查詢時指出,「依法治港」為中央政府未來的主要治港方針,相信中央會逐漸減少以釋法來影響本港的自治,轉而行使基本法中所賦予給中央,而又未曾使用過的權力。

指「有關事務」不僅國防外交

田飛龍舉例,中央可根據基本法第48條直接向特首發出指令來治港,由於指令由中央發出,不受本港法院管轄,可避免市民就相關政策提司法覆核。他認為這是法例所給予的規範,中央履行其職責不會干預本港的高度自治,同時可保障中央作為最終管治者的利益。他又強調,條例中所指的「有關事務」,並不僅限於國防、外交,而是包括所有與自主自治相關的事務。

李柱銘:單一條文不能凌駕高度自治

李柱銘表示,基本法中有多條條文列明「有關事務」應為特區政府無管轄權的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批評田飛龍的說法過於簡化,根本不能以單一條文凌駕於高度自治。他又稱,即使是中央的指令亦要受法庭管轄,「唔可以話要拉李柱銘就拉李柱銘、話有罪就有罪」。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亦同意,中央可就國防、外交等事項給予指示,如早前被香港海關扣查的9輛新加坡陸軍裝甲車,中央可指令特首立即歸還;惟涉及本港自治的事務,如褫奪議員資格,則不得干預。

梁愛詩:中央給指令 大眾不會知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強調,中央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亦當然有機會按照基本法行使第48條第8項,又假設「如果中央給了指令,做了(大眾)都不會知」。惟她強調,不清楚此條例是否執行過,難判斷什麼情况下中央可行使此權力。

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對基本法第48條第8項沒深入研究,難以評論中央會否藉相關條例加強管治香港內部事務。但她表示,知道田飛龍近年對基本法甚有研究,相信就該條文或仍有討論空間,但她本人則是首次聽到相關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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