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現時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由社署發出,《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所訂明的發牌條件,並不包括用作院舍的處所須符合大廈公契規定。立法會議員張超雄表示,院舍違契經營可被法律挑戰,甚至會連累院友,社署不應將責任推卸給營辦者,認為有需要修改發牌條件,將在立法會跟進。
現時《守則》訂明的發牌條件,包括「關乎設計、建造、防火、面積及人手等事宜」、「牌照的展示」,以及「社會福利署署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條件」。
社署﹕審牌考慮履行守則否
社署發言人回應稱,《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第5.2段規定,「營辦人有責任確保其用作營辦殘疾人士院舍的處所符合相關法例、地契條款、法定圖則、租約條件及大廈公契的規定。營辦人必須留意租約及大廈公契屬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在民事訴訟中,他們或會被法庭頒令終止在有關處所營辦殘疾人士院舍」。社署在審批院舍牌照的申請、續期時,會考慮申請人有否履行《守則》第5.2段訂明的責任。
張超雄批評社署監管不力,將院友置於高風險下,情况非常不理想。他認為現時的發牌條件太寬鬆和含糊,應修訂使發牌條件更具體,其中符合大廈公契應是基本要求。有業界人士明言反對修改發牌條件,稱殘疾院舍需求大,目前已無足夠合適處所經營,認為不宜矯枉過正,否則受苦的會是院友(見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