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涉於前年7月在立法會用杯擲向特首梁振英,被控普通襲擊罪。黃毓民昨完成長達4天的結案陳辭,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下月19日裁決。黃在庭外聲言,若被定罪必定上訴,以免開了先例,使日後在議會抗爭的新晉議員動輒得咎。 稱定罪必上訴 「免開先例」 黃毓民完成陳辭後在庭外說,上訴並非為自己一人,又說自己「出得薯皝w鱄n還」、「食得鹹魚抵得渴,遲早都有可能坐監」,但若果他被定罪,日後在議會抗爭的立法會議員就會動輒得咎,「呢個例唔可以由我開,所以我一定要抗辯」。 黃毓民昨陳辭稱,案發當日他在會議廳拋擲紙張和潑水,並沒有特定目標,目的是製造混亂和擾亂秩序,以達至羞辱梁振英效果。黃稱,當時主席台附近沒有人,遂選擇向主席台方向潑水,以免誤中副車,雖然水杯意外飛脫,但落地位置與梁振英距離非常遠。 黃強調從來無意施襲,而是向主席台的無人方向潑水,不過在掙扎中水杯脫手。黃又稱,梁振英進入會議廳時與他距離非常近,若果他要襲擊梁,不必「捨近取遠」。 黃又說,他跳上^拋擲紙張是為了造成更大擾亂,因為立法會會議經電視直播,「鏡頭對住我,報紙會報謘v,指這可顯示梁振英在議會如何不受歡迎。 【案件編號:ESCC26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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