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消委會倡議推消費爭議的調解及仲裁,加拿大經驗顯示,業界資助仲裁計劃由商戶支配和控制,削弱公正和中立;英國則設機構監督、協調特定行業的代替訴訟解決計劃。消委會現建議採用萄萄牙模式,由政府資助消費調解及仲裁,但本港調解員及仲裁員無統一考核或認證,靠坊間組織各師各法,有調解學會促請統一考核。 本港保險及金融界設消費爭議解決機制,消委會建議可研究把現存的爭議解決機制,與該會倡設的「消費爭議解決中心」合併,增成本效益。不過,保險索償投訴局經費來自會員公司,香港認可調解學會主席趙家賢指合併方向是好,但要考慮公帑是否用得其所,且不同專業各有其獨特性,集合一身是否有最大效果值得商榷。 學會:仲裁員未必是律師 本身是調解及仲裁員的趙家賢又稱,現時不少組織提供調解培訓,部分參與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的模擬考試,據他了解,約有3000人「過關」。該協會是非牟利機構,不是法定組織,即使未獲該會認證,只要有相關知識,也可擔任調解員。仲裁員同樣無特定考核,趙稱,仲裁員不必是律師,但要懂得寫裁決書。 趙稱,有大型學會主導與政府合作的仲裁計劃,非會員參與機會極低,促消費仲裁須確保公平參與,開放予不同機構及學會,期望政府設統一考核機制及資格認證。 政府諮詢曾倡統一規管 政府於2010年就《調解條例》諮詢曾建議統一規管,但條例草案翌年遞交立法會時,不再提及認證制度。律政司回覆表示,政府推動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成立,創會成員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和解中心等,為目前最大規模的調解員資格評審組織,負責資格評審和紀律,現沒針對仲裁服務考核制度,但各組織有其仲裁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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