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身是元朗十八鄉大棠村原居民的食環署署理高級小販管理主任,搬離大棠村後向政府報稱住在新居,領取逾38萬元自置居所津貼,卻未有更改選民登記資料,並在去年的十八鄉大棠鄉郊代表(居民代表)選舉中投票。他昨承認一項作出關於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求情指是技術性違規。 辯方求情:屬技術違規 裁判官決定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行判刑。辯方求情稱,被告梁松壽(59歲)結婚後便居於涉案村屋,子女長大後,被告與妻子遷至元朗御庭居一單位,其子與兩個孫兒則仍居於村屋;其妻日間會到村屋照顧孫兒,被告下班後也會到村屋與家人吃飯,在大棠村生活近40年。辯方求情稱被告曾患鼻咽癌,2006年康復後因有經濟需要,故向政府申請自置居所津貼。 辯方又指出,雖然根據上訴庭指引,同類案件一般以即時監禁3個月為量刑起點,但涉案村屋並非已荒廢或出售,被告是因忽略了法律而犯案,認為屬「技術性違規」, 並非「一屋多姓」的典型種票案件,希望法庭考慮案件的特殊情G,判以非監禁式刑罰。暫委裁判官彭亮廷將判刑押後至本月27日,以等候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被告獲准保釋候懲。 【案件編號:TMCC2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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