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市民投訴被執法人員「剝光豬」搜查時有發生,但有關程序沿用多年。有資深關員指出,海關有權執法,只要過程中是禮貌和無粗暴行為便可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涂謹申指出,法律上雖無列明須向被搜查者說明原因,但海關須有目的地搜查,完成檢查後要填寫紀錄,不可以簡單「循例」作準。 有資深海關人員表示,在一般情G下,海關不會向被搜身者透露搜查的原因:「因為如果懷疑你帶毒品,口岸就係執行緊一個進出口條例,基本上同事覺得有合理懷疑都可以搜查,咁當然搜查都有不同程度,都係可以要求你脫光,但一般我]做唔會講晒出口。如果係懷疑你藏毒,我們都好擔心藏在胯下,所以你畀海關望一望(胯下),無(毒品)咪OK囉,但係一般市民唔知原來去到海關會咁搜查,唔慣海關做法,所以有疑問。」 懲教掃描器取代人手檢查 現時各執法機關之中,懲教署已於2013年在荔枝角收押所引入首部低輻射X光身體掃描器,其他收押所亦陸續使用,逐步取消被指不人道的人手直腸檢查。 本月中,大欖女懲教所懲教人員成功以X光身體掃描器,堵截一名女性還押在囚人利用體內藏毒,將懷疑毒品偷運進入收押所。 涂謹申認為,懲教署引入輻射X光身體掃描器,未能應用於海關清關的目的,各方需再研究考量。海關發言人指會密切留意科技的發展,適時引入先進的查驗器材以協助清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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