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男子早前承認在約克區開車時衝紅燈,但法官只判被告繳交罰款 100元,是安省《交通法 》(Highway Traffic Act) 規定最低罰款的一半,並大罵警方檢控官。約克區域政府其後上訴得直,該男子最終需繳交最低罰款200元。審理上訴案件的法官,批評原審法官犯下「嚴重錯誤」。 上訴案上月底在安省法院(Ontario Court of Justice)審理,主審法官肯克爾(Joseph F. Kenkel)在判詞中指,被告戴夫(Samirbhai Dave)已承認衝紅燈,違反安省交通法,但原審的治安法官 (Justice of the Peace)竟向檢察官說﹕「我需要通知你,說實話,我永不判處這個數額(的罰款),你已被警告了。」肯克爾指,最低罰款屬政府政策,而原審法官在被告陳述個人情況前,已作出上述警告,是「嚴重錯誤」,未能反映一個法官在判決中應擔當的角色。 肯克爾又說,有理由相信,該治安法官犯下多重偏見,好像當檢察官討論判罰時,試圖引用案例,但治安法官說,「你不應該佔一個沒有代表律師的人的便宜」。肯克爾認為這個講法不公平,反指檢察官有責任引用案例,若被告索取案例副本,或需時間準備,法官可配合被告要求。 安省犯罪法(Provincial Offences Act)容許法官在特殊情況下,判處少於法例規定的罰款,但肯克爾指,這跟本案性質有別,因治安法官在詢問被告狀況前,已聲言不會判處最低罰款。 肯克爾又認同檢察官說,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陷入過度的財政困難,被告雖要借貸,以支付兩名子女在美國讀醫的費用,但被告表明自己和妻子均在職,被告更說,同日便能繳交100元罰款。因此肯克爾判約克區域政府勝訴,被告戴夫需繳交法例規定最低的200元罰款。 本報曾聯絡約克區域政府,希望對方就事件回應,但當局只願意提供有關交通告票數據,指去年區內總共發出8,600張告票,為當局帶來超過150萬元的罰款收入,另外多達48%的告票,其持有人都選擇上庭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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