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雙方承諾,用以在商業領域加強信息通信技術網絡安全(信息通信技術網絡安全法規)的一般適用措施,應符合世貿組織協定,僅用於小範圍,考慮國際規範,非歧視,且不對商業機構在相關產品的購買、銷售或使用方面不必要地設置基於國別的條件或限制。 ●中美雙方同意,就惡意網絡活動提供信息及協助的請求要及時給予回應。同時,依據各自國家法律和有關國際義務,雙方同意就調查網絡犯罪、收集電子證據、減少源自其領土的惡意網絡行為的請求提供合作。雙方還同意適當向對方提供調查現狀及結果的最新信息。 ●中美雙方同意,各自國家政府均不得從事或者在知情情況下支持網絡竊取知識產權,包括貿易秘密,以及其他機密商業信息,以使其企業或商業行業在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 ●中美雙方承諾,共同繼續制定和推動國際社會網絡空間合適的國家行為準則。雙方也同意,就網絡空間行為準則和涉及國際安全的問題建立一個高級專家小組來繼續展開討論。 ●中美雙方同意,建立兩國打擊網絡犯罪及相關事項高級別聯合對話機制。該機制對任一方關注和發現的惡意網絡行為所請求的反饋信息和協助的時效性和質量進行評估。作為機制的一部分,雙方同意建立熱線,以處理在響應這些請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升級。最後,雙方同意對話第一次會議於2015年內舉行,之後每年兩次。 ●中美雙方承諾,其各自關於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在美方指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審查程序)的範圍限於屬於國家安全關切的問題,不通過納入其他更寬泛的公共利益或經濟問題將審查範圍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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