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主審裁判官李紹豪昨主動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把控告學生羅焯勇的非法集結罪,修改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條例,若裁判官發現控罪出現問題時須修訂控罪,但一般情G而言,控方或裁判官在審訊尾段決定修改控罪時,辯方或可以對被告不公為由提出反對。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一般而言,控方有權申請修改控罪或要求由裁判官修改,惟控方應在傳召所有證人後便已清楚所控告的控罪是否穩妥;若控方或裁判官在雙方已作出結案陳辭後提出修改控罪,辯方則可選擇以不公平為由提出反對。 陸續指出,即使修改控罪後,辯方可選擇重新傳召證人及進一步詢問證人,惟辯方或會因應不同控罪而選擇使用截然不同的抗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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