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應屆文憑試男考生被指於去年10月佔領期間,將警方放置在金鐘龍和道石壆上的「雪糕筒」擲向馬路,導致車輛急煞,事後他更張開雙手,招手示意其他示威者衝出馬路。男生早前否認非法集結罪受審,控辯雙方上周完成結案陳辭,主審裁判官昨主動引用裁判官條例,修改控罪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裁定男生罪名成立。 非法集結改控擾亂秩序 案件押後至本月23日判刑,待索取羅焯勇(18歲)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原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辯方上周結案陳辭指出,非法集結的其中一個元素是3人或以上作出擾亂秩序或挑撥的行為,但控方未能證明羅與其他人共同犯案。控方同意。裁判官李紹豪隨即指出,根據裁判官條例,他有權修改控罪。 辯方反對 指裁判官代控方角色 至昨日案件原定裁決,李官正式提出修改控罪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但辯方反對,指做法使裁判官取代控方的角色,作出檢控的決定,惟不獲李官接納。羅其後重新答辯,否認控罪,李官隨即裁定羅罪成。 李官指出,雖然3名作供的警員就拘捕羅時,羅是否反抗的供辭,與呈堂的案發片段有不符之處,惟仍接納警員的供辭。 李官認為,羅的行為導致司機及乘客遭受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若附近的示威者仿效羅作出相同的行為,將會對司機及乘客構成即時非法武力的風險。羅的行為也絕對有真實的風險,導致有司機在發生意外及急煞後,下車對現場人士進行武力報復,遂認為羅確實有意圖及有相當可能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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