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騙遊客藥房屢見不鮮,本港海關自《商品說明條例》於2013年7月19日實施至今年6月30日,就223宗涉及中西藥房或參茸海味店貨品舉報調查,至今僅成功檢控21宗個案。消委會總幹事黃鳳靰磳隉A《條例》雖可規管不良銷售,惟旅客未必願意再次回港作證,不易檢控,建議檢討藥房發牌制度,需考慮不良營銷紀錄。 旅客未必願來港作證 本港藥房須註冊為「獲授權毒藥銷售商」,藥行則須註冊為「列載毒藥銷售商」,但據衛生署藥物辦公室的藥房及藥行牌照申請書,要求申請者申報董事或東主等「與藥物相關的罪行」,並要說明「現在有否被刑事檢控或曾否被定罪」。 海關會因應不良銷售手法執法,海關於2013年7月19日至2015年6月30日,就223宗及中西藥房或參茸海味店貨品舉報,開立調查個案。其中146宗涉及虛假商品說明,77宗涉及不良營商手法,當中大部分涉及誤導性遺漏,合共21宗受檢控。 黃鳳靮海關執法不易,建議檢討藥房發牌制度,審批時考慮個別藥房及其經營者的不良經營紀錄,若多次違規則不予發牌或續牌。立法會議員郭家麒表示,衛生署不熟悉銷售手法問題,建議政府跨局討論藥房發牌,加入經營手法作發牌考慮因素。 商經局指冷靜期有爭議 另外,消委會指出,涉及健身中心的投訴亦有增加,建議針對預繳式消費設冷靜期,可於時限取消合約。商經局表示,強制實施冷靜期需要考慮不少具爭議的基本問題,對商戶和消費者有重要影響,如冷靜期適用的貨品或服務類別、冷靜期間消費者可否享用貨品或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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