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六旬退休漢被指於去年佔領運動期間,在金鐘佔領區用手推撞休班女警長胸口,早前經審訊後,昨被裁定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裁決時表示,女事主及另一警長的口供前後不一致,矛盾之處甚多,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根據控方案情,去年10月3日,被告陳蘇(68歲)於金鐘道及樂禮道交界,與其他人一起包圍及指罵一名男警長,其間同屬商業罪案調查科的休班女警長路過,看見同袍被包圍指罵,欲上前為同事解圍,混亂間陳以粗口辱罵她,又用手推她胸口一下。 女事主稱當時自覺被非禮,馬上捉緊陳的衣領,但陳拔足狂奔,事主追至夏愨道,並在陳步入樂禮街一個臨時救護站後發現他,陳其後被捕。 涉事者口供現3版本 裁判官指本案有3個版本的說法,被告先於錄影會面中否認控罪,指當日並未見過女事主,質疑她認錯人。另外,控方兩名證人口供是「南轅北轍的兩回事」,例如女事主指當時同袍被多人包圍指罵,情G甚為危急,故走過去站在同袍背後幫忙;但男警長作供時稱,當時只是在人群中觀察情G,並無危險。 官指被告難越過人群胸襲女警 裁判官又說,男警長先稱當時人多,並未看見被告有否推撞事主胸口,但其後改口,稱親眼看見事主被推。他認為以當時情G,兩名警長並非位於衝突最前線,事主亦站在男警長背後,陳的雙手應難以越過人群觸碰事主。裁判官表示,以上例子僅是冰山一角,兩名控方證人口供尚有更多矛盾地方,故裁定陳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辯方於判決後申請訟費,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口供亦有不合情理的地方,要出庭作供才能驗證其誠信,惟被告選擇不作供,故拒絕被告的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ESCC12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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