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984年12月19日,北京人民大會堂西大廳,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與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在《聯合聲明》上簽字蓋章。中國政府在聲明列出對港的11則「基本方針政策」,包括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依法保障言論、集會等權利及自由,《聲明》指這些「基本方針政策」規定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50年不變。
1985年4月,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議決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包括23名香港委員及36名內地委員,主任委員為港澳辦公室主任姬鵬飛。隨後,由香港人組成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立,秘書長正是現屆行政長官梁振英,負責徵求香港各界對基本法的意見,諮詢期至1989年底。
《基本法》草擬期間發生了八九民運,部分港人對中央政權心生恐懼,李柱銘、司徒華不滿血腥鎮壓,憤然退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查良鏞和鄺廣傑其後亦辭去草委工作。
經歷諮詢和反覆修改,《基本法》共有160條條文,用了近5年時間制定,最終定稿在1990年4月4日正式頒布。
初衷和結論各有詮釋
當年一句「馬照跑、舞照跳」,表達了港人對九七回歸後資本主義制度與生活方式不變的憧憬。然而,回歸將近18年,《基本法》保障港人依舊跑馬跳舞以外,社會喧鬧紛擾,圍繞《基本法》的議題如政制發展、23條立法、人大釋法、居港權爭議等激辯不絕。
梁振英今年出席《基本法》頒布25周年研討會時指出,近年造成社會內耗的爭論,包括普選特首等問題,早在《基本法》起草時已有廣泛討論,而且《基本法》已有結論,他還叮囑港人「毋忘初衷」,掌握《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不過,跟幾名基本法起草委員回望數條具爭議條文的草擬工作,他們當年懷茠滿u初衷」,以及今天對所謂「結論」的詮釋,看來不盡一致。且看基本法草委李柱銘與譚惠珠怎麼說。
◆特首選舉與《基本法》45條
政府屢次強調,特首(1)選要「依法」辦事,不斷重申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所談及的正是《基本法》第45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2)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3)實際情G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4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1)「普選」
■ 為什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會以「普選」為目標?
基本法草委李柱銘:「普選」是「正路波」,實行資本主義的國家或地區,沒有哪個不是推行一人一票普選,只有極權國家的選舉才無一人一票。不過,現在伊朗的一人一票,是由宗教長老揀出候選人,再讓國民投票,香港政府的方案正如他們。
基本法草委譚惠珠:在討論過程中,我們覺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最終應該達至普選行政長官,所以便寫入《基本法》。
(2) 「選舉」或「協商」
■ 為何條文容許特首由「選舉」或「協商」兩種方法產生?
李柱銘:如果「協商」,香港沒有人會接受。依我了解,英國政府在商討過程中,堅持特首一定要以「選舉」產生,但中國政府情願「協商」,所以最後兩樣也寫進《中英聯合聲明》。其實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大家也沒有提「協商」,只是爭論「選舉」的辦法。
譚惠珠:那是因為《基本法》引用了《中英聯合聲明》的寫法。起草《基本法》的時候,我們在不同方案中選用「選舉」,而非以「協商」產生特首。
(3) 「實際情G」和「循序漸進」
■「實際情G」和「循序漸進」的意思是什麼?
李柱銘:條文寫「實際情G」,意思即不可以脫離現實,社會未走到某個地步,就不要採用高級的選舉制度,但香港「不嬲都合晒格」。至於「循序漸進」是有時間表的,回歸後10年內需要「循序漸進」,接茞臚T任特首,即2007年或以後便要達成普選目標。
譚惠珠:我們是地方政府,直轄於中央,這是實際情G,實際情G的意思不是今天有很多人坐在街反對。但是,我們的政制希望每一任都有點向前行。因此設計五部曲,很多不同意見都可以吸收。「循序漸進」是一個原則,一步一步來,行穩了再看下步怎樣做。
(4) 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 條文規定由「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真的可達至「普選」?
李柱銘:我當時覺得問題不大,如果提名委員會所有成員由普選產生,有什麼問題?
譚惠珠:提名委員會是由幾個人構思出來,香港成功的因素在於有各行各業及各階層的精英或代表人物參與行政、立法和諮詢機構,特區政府以行政主導,不採用西方政黨輪替,因此決定由各階層具代表性人物負責提名,再讓選民普選行政長官,這就是提名委員會理念之由來。
文:張璟瑩(香港電台公共事務節目編導)
(香港電台節目《千禧年代》的〈基本頒布25周系列〉,從多方面回顧與香港與《基本法》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