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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拾錢不報屬盜竊 最高囚10年

【明報專訊】灣仔告士打道解款車「跌錢」事件,目擊者指大批人搶拾鈔票,部分人估計取走逾百萬元,以為可發「聖誕橫財」。但法律界人士指出,市民拾錢不報已構成盜竊罪,最高可被判囚10年,建議盡快報警及交出所拾金錢。

律師籲拾獲者盡快交出

律師黃國桐表示,從解款車跌出的金錢肯定是有物主,拾取後據為己有已屬盜竊罪。他建議拾得金錢市民應盡快報警及交還金錢,只要能在合理時間內聯絡警方及有合理解釋,一般不會被「當賊扮」提出檢控。

他指出,執錢事件已迅速被傳媒大事報道,拾錢者的「合理」報警時間相應非常短,如錯失交還金錢良機,被警方查獲拘捕時,恐難以脫罪,「橫財」變橫禍。他說,根據警方一般處理程序,如市民拾獲現金交給警方,3個月後仍無人認領,屆時現金便會判給拾獲市民。

倘欲幫忙 站路旁監察

律師梁永鏗稱,昨日的跌錢情G,參與拾錢者容易被指盜竊,如真心想幫忙,最好是不要撿拾任何物品,而是站在路旁幫忙監察,等候警員或物主領回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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