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現時《強積金條例》規定,年滿60歲、屬「提早退休」的僱員,若聲明「日後不再受僱或自僱」,可提早領取強積金供款。新修訂建議,提早退休僱員在領取供款後,若他日「情况有變」可再次受僱或自僱,毋須呈交證明。積金局事務總監鄭恩賜表示,當局無為「情况有變」訂定清單,但如家庭巨變、破產等無法預視的情况都可被接納。
積金局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有24萬介乎60至64歲的強積金成員。積金局主管(政策發展及研究)余家寶指出,現時不少機構的退休年齡為60歲,僱員在65歲可領取強積金前有5年「真空期」,若提早領取,亦隨時會遇上突發狀况,但又擔心再工作會負上法律責任,才在「法律字眼」作修訂,相信機制不會被濫用。
合眾人事顧問公司總經理蘇偉忠認為,日後60歲退休者,會因新修例減少再次工作的顧慮,相信可增加退休人士重投職場的意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