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2011年底發表纏擾法的諮詢文件,收到不少意見關注法例若不豁免傳媒採訪,會對新聞自由及表達造成影響,要求傳媒可獲保障。政府研究海外反纏擾行為法例,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顧問提議4類纏擾行為列作刑事罪行,並有必要為新聞採訪及與公共事務有關的活動提出「特設豁免」。 顧問:有必要豁免新聞採訪 政府向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指出,顧問研究各地相關法例,認為提供特設免責辯護或豁免,相信對新聞採訪及示威活動造成打擊的風險較低。顧問建議下列4類受禁制行為,包括: ●注視一個人居住、工作、營業、上課或所在的地方或建築物,或在這些地方或建築物附近徘徊; ●以電話、郵件、傳真、電子郵件或任何科技,直接或間接與一個人接觸; ●將信件、電報、傳真、電子郵件或包裹物件寄交、交付或促使將其他物件交付予一個人;及/或 ●跟蹤或尾隨一個人或與該人搭訕。 建議指出,只要一個人做出最少上述兩項,令另一人合理擔心自身或他認識的人的人身安全,即屬刑事罪行。顧問指出,有必要豁免新聞採訪等活動,包括為蒐集向公眾傳布的資料而進行的活動,是與報章、期刊等媒體機構的合約安排而進行的,都可豁免。而有人純為討論公共事務議題作交流的活動,都可獲得豁免,以保障示威活動自由。 質疑可藉法例阻採訪 記協新聞自由小組成員麥燕庭認為,顧問建議仍未能釋除疑慮,包括如何定義傳媒機構,是否包括網台等媒體,她特別關注文件指「豁免」等同「免責辯護」,她批評若只是免責是沒意義,因是否觸犯法例需要交法庭處理,但想阻止採訪的人可按法例即時採取行動,記協對此並不接受。對於示威自由方面,她認為建議中有很多疑點,如公眾到中聯辦示威,肯定不能達交流目的,能否豁免仍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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